林口特定區內設定礦業權案件,有關特許之條件與標準及遊憩區內,可否在附加條件下設權探採礦
內政部71.1.14台內營字第六五五五二號函
查林口特定區計畫內有關保護區之土地使用管制,前經本部都委會63.12.17第一七一次會議審議該計畫案時決議,應由台灣省政府另行訂定辦法予以管制;因上開辦法迄未完成法定程序,本部乃以70.2.27七十台內營字第五六二五號函請依照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辦理各在案。本案簡武雄、許正偉君申請在林口特定區保護區內設定礦業權乙節,仍應依照前開規定辦理。至於林口特定區遊憩區部分,並請本於職權逕行依照該遊憩區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予以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