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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建築房屋疑義。

內政部函 61.10.21.台內地字第493226號

說明:關於設定地上權土地申請建築房屋疑義乙案,茲准司法行政部61.09.27.台(61)函參字第08231號函略以:「二、查本案○○○之地上權係依民法第876條第2項規定所取得,依民法第832條規定,地上權人在其所拍定之建造物範圍內使用其土地時,似無再行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使用土地權利證明文件之必要。」等由,本案土地既經最高法院民事判決確認地上權存在,申請建築執照自不必再行徵求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使用土地權利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