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府函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條、第6條第1項及第16條第1項之執行疑義1 案
說明:
一、復貴府108年6月28日基府都宅貳字第1080049818號函。
二、政府相當重視住宅區菸害問題,依本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項、第47條業已明定:「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住戶違反前四項規定時,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緩,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二、住戶違反第16條第1 項或第4項規定者」。故有關公寓大廈住戶抽菸影響他戶之處置,得依上開條文規定辦理。
三、次查菸害防制法第17條第1 項已明定:「第15條第1項及前條第1項以外之場所,經所有人、負責人或管理人指定禁止吸菸之場所,禁止吸菸。」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3條第12款、第7條及第23條分別規定:「規約: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頃。」、「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不得獨立使用供做專有部分。其為下列各款者,並不得為約定專用部分:......四、約定專用有違法令使用限制之規定者。五、其他有固定使用方法,並屬區分所有權人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之共用部」、「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餘,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規約除應載明專有部分及共用部分範園外,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規約者,不生效力:...二、各區分所有權人對建築物共用部分及其基地之使用收益權及住戶對共用部分使用之特別約定。...四、違反義務之處理方式。...」如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禁止於共用部分吸菸,得依上開規定於規約中載明,以要求住戶共同遵守。
四、又據民法第765條及本條例第4條第1項分別規定:「所有人,於法令限制之範圍內,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其所有物,並排除他人之干涉。」、「區分所有權人除法律另有限制外,對其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並排除他人干涉。」且本條例之立法目的你為加強公寓大廈之管理維護,提昇居住品質,透過相關規定發揮「社區自治」精神,以提高公寓大廈住戶之共同利益,非為針對專有部分使用之限制規定。
五、來函所詢事宜,應依上開規定及函釋辦理。如有爭執,你屬私權,宜請民眾洽貴府是且設之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會處理或循司法途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