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業區,建築物高度超過卅六公尺,應否檢討建築物在冬至日所造成之日照陰影,應使鄰近基地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4.08.06.台內營字第328091號
說明:
一、復 貴局74.07.26.北市工建字第63817號函。
二、本案既經 貴局詳予研討,確認實施容積管制之商業區已檢討三˙六比一斜率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無需再檢討冬至日一小時之有效日照。
三、實施容積管制地區之商業區,建築物高度超過三十六公尺,並已檢討三˙六比一斜率投影於面前道路之陰影面積者,得免予檢討鄰近基地冬至日有一小時以上之有效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