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有合法房屋不得變更使用設立工廠保留地,不得為妨礙其指定目的之使用。但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或改為妨礙目的較輕之使用


內政部57.3.5台內地字第二六○八四五號代電
查都市計畫公布前位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合法房屋,依照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在興辦公共設施前固得繼續為原來之使用,但如該等房屋申請變更使用設立工廠時,核與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之原來使用,有所不合,自不得准以出具切結方式變更使用設立工廠,俾免妨礙都市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