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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公園用地內設置瓦斯整壓站及地下瓦斯貯氣槽,是否屬建築法所稱雜項工作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75.06.24.台內營字第404263號

說明:

一、復貴局75.05.26.北市工建字第63691號函。

二、按天然氣貯氣槽不屬建築法第7條所稱雜項工作物,本部75.01.23.台內營字第368023號及本部營建署75.05.01.營署建字第5477號函均予明釋在案。瓦斯整壓站亦為天然氣供氣系統設施之一,其設置與安全檢查,使用管理權責,本部75.02.05.台內營字第376957號函亦有明定,本案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毋需再辦理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