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H-2)設置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3.09.03.國署建管字第1130081959號函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113年8月22日揚中建字第1130822001號函。
二、按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2條物第2項附表二、建築物使用類組使用項目H-2類組舉例:「 ……2.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下或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下且樓梯寬度一點二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之下列場所: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類似場所。」合先敘明。
三、查本署112年2月3日營署建管字第1121020130號函說明三:「 ……申請案如設於地面一層面積在500平方公尺以下,或申請案僅設於二層至五層之『任一層』面積在300平方公尺以下,該『任一層』為單一使用,且樓梯寬度1.2公尺以上、分間牆及室內裝修材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現行規定者,其使用類組歸屬H-2組。惟該申請案後續設立許可範圍逾上開規模或於同一幢建築物內再設立另間社區式長照機構時,依上開規定之意旨,其使用類組應歸屬H-1組。」已有明示。
四、有關貴事務所函詢同一幢建築物第五層已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置有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及重建服務( H-2)機構,其第一層至第四層任一層是否可再設置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 H-2) 1節,考量使用者行動能力、對環境之認知度、分布密度、集散時間集中與否,後續於同一幢建築物內再設立另間「小型安養機構、小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小型日間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住宿型精神復健機構、小型社區式日間照顧及重建服務、小型社區式身心障礙者日間服務、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社區式服務(日間照顧、團體家屋及小規模多機能服務)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等類似場所」時,參照上開規定與相關函示之意旨,其使用類組應歸屬H-1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