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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特定區計畫之通盤檢討得視實際需要併同擬定細部計畫

內政部70.11.23台內營字第五二○八五號函
按都市計畫法第十六條明定「鄉街計畫及特定區計畫之主要計畫所應表明事項,得視實際需要,參照前條第一項規定事項全部或一部予以簡化,並得與細部計畫合併擬定之。」本案辦理石門水庫風景特定區計畫之通盤檢討時,應可視實際需要併同擬定該地區細部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