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宅社區管理維護工作可否交由民間業者處理
內政部81.4.23台內營字第八一○二五六八號函
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並得輔導社區住戶成立互助委員會協助執行國宅管理工作,因部分管理業務涉及公權力之執行,不宜交由民間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處理。
內政部81.4.23台內營字第八一○二五六八號函
政府集中興建之國民住宅社區,依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應由國民住宅主管機關執行管理與維護工作,並得輔導社區住戶成立互助委員會協助執行國宅管理工作,因部分管理業務涉及公權力之執行,不宜交由民間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