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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事務所函陳有關集村興建農舍是否得面向現有道路疑義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5.27.營署綜字第0970028031號

說明:

一、復貴事務所97年5月14日洪建築字第097051401號申請書。

二、查「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對於以集村方式興建農舍規定:「建築基地與計畫道路境界線之距離,不得小於8公尺。但基地情況特殊,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如案陳土地所鄰道路非屬「計畫道路」,則自得不受前揭規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