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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住宅補貼審查作業,持有住宅數認定疑義案

內政部營建署102.3.7營署宅字第1020012137號函


貴府所提財稅機關提供之資料為持有1筆不動產有2個門牌,建物登記謄本為1筆建號,可否認定為一戶住宅乙節,因建築物自起造興建、施工管理及核准使用,均須經由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許可,經領得使用執照後再由主管地政機關據以辦理產權登記,對於建築物之合戶(例:二戶合併為一戶)或分戶(例:一戶分為二戶)等變更之行為,涉及影響公共安全之虞,尚有建築法相關規定管制,故本案雖為1筆建號,惟戶數之認定仍應以主管建築機關列管登記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