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住戶可否請求閱覽或影印管理委員會委任管理維護公司之契約書或發包工程之合約書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7.03.03.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010861號
說明:
一、復台端97年2月22日陳情書。
二、按「利害關條人於必要時,得請求閱覽或影印規約、公共基金餘額、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欠繳公共基金與應分攤或其他應負擔費用情形、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及前條會議紀錄,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不得拒絕。」為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5條所明定。另按條例第36條第1款、第8款及第13款規定:「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八、規約、會議紀錄、使用執照膳本、竣工圖說、水電、清防、機械設施、管線圖說、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公共安全檢查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文件、印鑑及有關文件之保管。…十三、其他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事頃。」故有關條例第35條規定內容以外由管理委員會負責保管之資料,其請求閱覽或影印之相關事宜,得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之,本署96年12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0960066744號函已有明示。如尚有個案執行疑義,請檢具具體資料,逕向屏東縣政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