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公司函請解釋有關專用下水道設置相關事宜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8.6.29營署公字第17194號函
一、下水道法第八條規定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同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稱新開發工業區為: (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公事業設廠之地區。 (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二、前開係規定工業區設置專用下水道之規模及原則,並無污水廠數之限制。工業區開發者或事業設廠者,得依其實際規劃需要設置一或多座污水處理廠。本案麥寮工業區以分期分區方式開發,依需要分別設置數座污水處理廠,並無違反下水道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