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94年12月14日續商「建築法第77條之2所稱相關專業技術團體」會議紀錄,請 查照。
內政部函 95.01.10.台內營字第095080003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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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法第77條之2所稱「相關專業技術團體」如何認定,應具備下列3項條件:
一、專業技術團體組成之成員在「養成教育中」所修習之科目應與建築物室內設計相關。
二、專業技術團體組成之成員通過國家考試取得證照資格之「考試科目」應與建築物室內設計相關。
三、專業技術團體組成之成員「執行業務範圍」應與建築物室內設計相關。
具備有上述三項條件之團體始能認定為審查建築物室內裝修許可之「相關專業技術團體」。
「相關專業技術團體」所具有審查人員資格之人數應三倍於現有全國建築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