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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擴大公共安全協調會報」會議紀錄一份,請 查照。

內政部函 85.03.18.台內營字第85723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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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案由一:關於公共安全中央法令是否不足?

決議:併案由二討論。

案由二:如何加速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案件之處理?

決議:

一、加速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案件之處理:

請省市政府研提具體執行計畫,並依據違規案件處理情形、合法化數量及違規場所增減情形訂定績效考核要點,嚴格實施獎懲制度,對於執行績優及執行不力單位,應確實提報獎勵及懲處名單,並提報本部公共安全會報。

二、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案件應依據新修正建築法之規定從嚴處理:

(一)檢查不合格場所,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違規使用)者,應依建築法第90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停止使用。其有建築法第58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者,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二)檢查不合格場所,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建築物構造與設備安全)規定者,應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省市建築管理規則或地方政府行政命令之規定限期令其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予以連續處罰,並勒令停止使用。必要時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其同時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者,並依前款規定處理。

(三)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強制拆除或停止供水供電。消防單位檢查時應同時協助通報工務或警察單位處理。

1.外牆緊急進口封閉或阻塞。

2.避難層出入口及避難層以外出入口封閉或阻塞。

3.直通樓梯、安全梯(門)或特別安全梯(門)、室內走廊封閉或阻塞。

4.屋頂避難層平台封閉或阻塞。

5.隔間牆面及天花板裝修材料不符。

(四)經勒令停止使用之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使用者,應連續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停止供水、供電或強制拆除。

(五)經停止供水、供電建築物,未經許可擅自接水接電或使用者,應連續處以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依建築法第94條之一規定移送法辦。

(六)經停止供電而以自備發電機或私接他戶電源繼續營業者,除移送法辦外,應將轉供電源者一併停止供電,自備之發電機於移送書中應請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一併扣押。

三、加重建築物所有權人責任:

(一)檢查不合格場所,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者,除處罰使用人外應同時副知建築物所有權人,複查如發現有更換使用人以逃避處罰時,得選擇處罰所有權人。

(二)檢查不合格場所,違反建築法第77條第1項規定者,除處罰使用人外,應同時副知建築物所有權人,複查仍不合規定者,得同時一併處罰建築物所有權人。

四、強化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場所標示制度:

(一)檢查不合格場所,應張貼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標誌,列冊公布,並可刊登廣告,提醒消費者不要進入。

(二)經張貼不合格標誌場所,應提醒業者不得撕毀、遮蓋,如發現有撕毀或遮蓋者,應從嚴處罰。(連續處罰,停止供水、供電或勒令停止使用)。

案由三:如何強化建築物使用人、民眾防災及逃生避難能力?

決議:

一、由本部積極推動防火管理人制度,以強化災害預防能力並加強防火宣導,提高民眾防火警覺,減低人命傷亡。

(一)積極推動防火管理人制度:

1.由本部消防署編印防火管理人教材,作為地方政府辦理防火管理人員訓練班期之參考,並督導考核地方政府推動防火管理人制度之情形。

2.地方政府應速依本部84年5月30日台(84)內消字第8477097號函訂頒之「供公眾使用建築物設置消防管理人編組訓練實施要點」,積極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班,輔導防火管理人製定消防防護計畫,督促業者加強員工消防編組訓練,以落實防火管理。

(二)加強辦理防火宣導,提高民眾防火警覺:

1.組成防火教育宣導團至直轄市、縣(市)政府,實施防火教育宣導。

2.委託傳播公司製作電子看板及各大車站、機場看板和公車車廂廣告,宣導防火逃生要領。

3.長期與警察廣播電台合作開設「消防講座」節目,接受民眾扣應(CALL-IN)。

4.製作逃生宣導錄影帶、防火逃生手冊、防火宣導海報及公共場所安全診斷表等宣導資料。

二、為落實防火宣導,請地方政府多多利用本部所製作之防火宣導手冊、影帶、海報等宣傳資料,並積極辦理左列防火宣導作業,以加強民眾消防常識及防火警覺:

(一)協調地方傳播媒體播放逃生宣導錄影帶。

(二)指導旅館、飯店、電影院、KTV、MTV於閉路電視上經常播放宣導短片,並製作逃生路線圖及逃生要領分置每一客房。

(三)組成防火宣導團分赴各級學校宣導學生防火逃生知識。

(四)分發防火宣導海報至各公共場所及各級學校張貼。

(五)指導業主於營業場所明顯處張貼「公共場所安全診斷表」。

(六)協調地方電台開設「消防講座」節目,接民眾扣應(CALL-IN)。

案由四:如何協助地方政府解決執行公共安全業務所遭遇之困難?

決議:

一、成立使用管理課,適當調整增加建管人員:

請台灣省政府依照行政院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提報行政院第2421次院會核備之「維護公共安全方案檢討與改進報告」二、(三)規定,協助所轄各縣市政府於三個月內設置使用管理課,配置專責人力辦理建築物使用管理,同時由本部協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爭取優先合理調整增加建管人力,加強維護公共安全。

二、提高行政效率:

(一)由本部研擬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不合格案件處理書函稿範例,提供省、市及縣、市政府參考。(業於85年3月11日以台(85)內營字第8572337號函檢送省(市)、縣(市)政府參考辦理。)

(二)對於封閉之執行,除依本部72年1月14日台內營字第133531號函釋,以構造物或其他物體,斷絕建築物出入通路,藉達到建築物不能供使用目的外,由本部另案邀請法務部協調採用封條之可行性及其效力,以減輕執行機關之人力及物力負擔。

三、有效運用資訊系統,減輕人力負擔:

由本部專案協助省、市及縣、市政府建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資訊系統並連線處理,以節省人力。

案由五:研商老人福利機構、護理之家之建築物使用類組認定案。

決議:

一、請經濟部儘速研修商業登記法:

請經濟部儘速研修商業登記法防止營業場所更換負責人變更登記方式逃避處罰。

二、建立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制度:

請台灣省政府及高雄市政府參照台北市政府所訂之「台北市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儘速訂定供公共使用營利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同時建請經濟部儘速完成「特定目的事業管理條例」之立法程序以強制營業場所於辦理商業登記前,應先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在前揭相關法令完成前,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7條規定要求投保,以藉保險制度監督營業場所負責人作好安全維護工作。

三、加強移送法院案件之處理:

對於移送法辦案件,處理時間緩慢,而罰金往往低於行政罰鍰部分;請省、市政府提供具體案例及處理意見,由本部協調司法或法務單位改善。

四、妨害逃生避難之廣告物應立即拆除:

為維護公共安全,有效遏止違章建築產生,本部業於84年2月6日函請省、市政府對影響公共安全之防火隔間(防火巷)違章建築列為優先執行目標,並訂定具體拆除計畫,作為執行依據。同時已於84年6月14日函請省、市政府加強取締阻礙逃生避難之違規廣告招牌。請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確實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