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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專案及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畫之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正接受「公費補助入住 長照類機構護理之家」是否為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112.09.08營署建管字第1120067918號函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8月30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1234113500號函。

二、查本署103年12月2日營署宅字第1030078639號函:「……租金補貼係為優先協助無自有住宅之家庭居住於適居之住宅,若核定戶由公費補助安置於教養機構,於租屋處無居住事實,已不符本方案之政策意旨,不得核撥租金補貼。」及110年10月18日營署宅字第1100079587號函:「倘租金補貼申請人由貴府其他機關安置於公費補助之『長照機構』、『長期照顧中心』或『護理之家』,屬『政府其他住宅補貼』。」係因申請人於租屋處無居住事實,爰不得享有租金補貼,先予敘明。

三、有關貴府來函說明三提及享有公費補助入住長照機構為申請人之家庭成員,是否仍視為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助)1節,說明如下:

(一)公費安置補助係政府針對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一定程度失能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等民眾給予之社會福利協助性質,目的為協助其安排復健計畫、重返社會……等,並減輕有密集照顧需求或無家屬或主要照顧者協助而須使用住宿機構照顧者之經濟負擔。

(二)次查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二項住宅協助政策,係政府針對一定所得以下及社會、經濟弱勢個人或家庭給予之居住協助性質,目的為協助其擁有適足之住房權。

(三)綜上,考量公費安置補助之目的及性質與社會住宅包租代管及300億元中央擴大租金補貼有所不同,爰申請人以外之家庭成員享有公費補助入住長照機構,且無涉居住事實有無之認定,應不認定有重複接受二種以上住宅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