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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建築技術規則第一一○條三角形基地防火間隔留設疑義乙案,請依說明二辦理。

內政部函 72.11.23.台內營字第192217號

說明:

一、依據高雄市建築師公會72.11.02高建師技字第363號函辦理。

二、本案經本部於71.11.17邀請行政院經建會、臺灣省政府、台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及建築師公會等有關單位研商,獲致結論如次:「查形狀不整之建築基地(如三角形、梯形等)因形狀不一,致其防火間隔之留設,頗難予以統一劃定,得由各地方主管建築機關就基地之實際狀況及設計需要,在不違反防火間隔留設之旨意之下,自基地背面或側面退縮一.五公尺以上留設之;其有特殊情形,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一○條之二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