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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貴府函詢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是否屬都市計畫法「社會福利設施」之範疇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06.12.21內授營都字第1060819978號

一、復貴府106年11月23日府授都計字第1060261158號函。

二、查衛生福利部106年12月5日衛授家字第1060801431號函示略以:「一、按我國長期照顧係以建構居家式、社區式服務為主,機構式服務為輔之多元連續性服務體系。次按行政院101年1月9日院臺內字第1010120382號函修正核定之『中華民國建國一百年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包含社會救助與津貼、社會保險、福利服務、健康與醫療照護、就業安全、居住正義與社區營造等6大項目。......二、查長期照顧服務法自106年6月3日起施行,長期照顧服務機構係依該法及相關子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機構,包括居家式、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渠等機構所提供之長期服務......應屬社會福利勞務範疇。考量長期照顧為國家重要政策,為利實務運作,以積極結合公私部門佈建長照服務相關資源,爰請貴部於旨揭法令所列社會福利設施範疇明示應涵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訂之各項長期照顧服務設施 ,俾民眾及地方政府依循辦理」(附件1)。

三、都市計畫法104年修正第42條第2款增列社會福利設施為公共設施用地之一。該條文修正當時立法委員提出修正理由之一,係因應老人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長期照顧服務法等,將社會福利設施納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項目(附件2)。綜上,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所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應屬都市計畫法「社會福利設施」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