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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連續兩次申請修繕,其修繕範圍是否應合併計算疑義乙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函 71.01.23.台內營字第065933號

說明:

一、復 貴廳71.01.05.建四字第268338號函。

二、按建築物之修建,建築法第9條第4款巳有明定,不論其修建次數多少?合計應以不逾越上開法條所定之範圍為限,本案連續兩次申請修繕,其修繕範圍如何?事關事實認定問題,應由地方主管建築機關本於職權逕為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