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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請釋有關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農民資格疑義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函 91.09.20.農輔字第0910149848號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8月28日府農務字第09123837300號函。

二、現行「農業發展條例」旨在貫徹「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政策目標,有關農民申請以集村方式或在自有農地興建農舍之資格條件,自應依「農業發展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又「土地法」修正時,已刪除農地承受人之身分限制,合先敘明。

三、本會前經於90年6月20日邀請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地政司、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等研商「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規定執行事宜會議獲致決議,並經於90年7月4日以(90)農輔字第900050675號函送該會議記錄。其附件一─OO縣(市)申請興建農舍之申請人資格條件審查表列申請人應檢具證明文件:「(一)申請人戶籍謄本。(二)擬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三)稅捐稽徵單位開具申請人之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四)申請人房屋財產歸戶查詢清單之所有房屋使用執照影本。(五)申請人切結無自用農舍文件。(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七)申請人切結該宗農業用地未曾興建農舍或提供申請興建農舍計算面積使用文件。」。

四、本案有關農民資格條件及應檢具證明文件,請依前揭規定辦理,並請貴府本諸權責逕予核處。至於有關集村興建農舍坐落之建築基地等疑義,係屬主管建築機關之權責,宜請逕函內政部營建署釋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