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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詢公益彩券投注站是否可視為社會福利事業設施,得於林口特定區內之住宅區申請設置案

內政部91.4.23台內營字第○九一○○○五○一二號函
按「...乙類經銷商(電腦彩券投注站)係屬營利事業,須辦理公司登記或營利事業登記,與社會福利設施屬非營利性質不同...」,前經本部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台內社字第○九一○○六七七四三號函(詳附件)示在案,是以本案不宜將公益彩券投注站視為社會福利事業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