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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技術規則有關防火構造間接合縫隙之防火性能認定疑義1案

內政部營建署107.09.14.營署建管字第1070005254號函

說明:

一、依據107年8月29日本署國會交辦案件簽辦單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3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之樓地板應為連續完整面,並應突出建築物外牆五十公分以上。但與樓板交接處之外牆面高度有九十公分以上,且該外牆構造具有與樓地板同等以上防火時效者,得免突出。外牆為帷幕牆者,其牆面與樓地板交接處之構造,應依前項之規定。建築物有連跨複數樓層,無法逐層區劃分隔之垂直空間者,應依前條規定。」查第二項及第三項立法意旨係為加強帷幕牆與樓板交接處構造及挑空等樓層變化之管理,防範火災延燒至其他樓層。

三、又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79條規定:「防火構造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一、五○○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按每一、五○○平方公尺,以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與該處防火構造之樓地板區劃分隔。」是分隔該區劃之防火牆、防火樓板及防火設備等應具相同之防火時效,以維持防火遮焰性與阻熱性之能力。

四、另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46-2條明訂:「分間牆、分戶牆、樓板或屋頂應為無空隙、無害於隔音之構造,牆壁應自樓板建築至上層樓板或屋頂,且整體構造應相同或由具同等以上隔音性能之構造組合而成。管線貫穿分間牆、分戶牆或樓板造成空隙時,應於空隙處使用軟質填縫材進行密封填塞。」主要在確保其隔音性能,至其防火性能應依同編第86條分戶牆及分間牆構造規定設置,兩者性能規定皆應符合相關規定,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