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即先行發照建築使用之防止
內政部69.3.4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號函
都市計畫關係都市健全發展及人民權益至深且鉅,邇來發現地方政府於都市計畫之擬定、變更或擴大計畫草案未查本部69.3.4六九台內營字第二五八三號函所示在都市計畫未完成法定程序前應依法嚴禁發照,係指下列情況而言:
一、都市計畫之變更未完成法定程序前嚴禁先行依據擬變更之計畫草案核發建照。
二、依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實施禁建地區,於禁建期間內不符「台灣地區擬定、變更、擴大都市計畫禁建期間特許興建辦法」之規定者,嚴禁核發建照。
三、其他依法應禁止發照之土地嚴禁核發建照。
階段作業,使之如期完成。台北市政府及高雄市政府應請從速訂定管制要點確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