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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都市計畫農業區或都市計畫範圍外之農業用地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項目宜否放寬

內政部72.3.9台內營字第一四二八一二號函

一、都市計畫農業區農舍之使用應依都市計畫法省、市施行細則有關規定辦理。

二、都市計畫範圍外農業用地之農舍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仍應依本部65.9.20台內營字第六九四○七六號函規定;其業務範圍以自營農作物生產所必需及農民所必需之日用雜貨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