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局為「臺中市豐原區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管線暨用戶接管工程(1)-豐原大道及田心路等鄰近區域」土地所有權人(豐田段99-1地號)之異議報請本部核定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113.05.10內授國水建字第1130804970號函
一、復貴局113年4月30日中市水污設字第1130035432號函。
二、按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依前開意旨,係指下水道機構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供「公共使用」之管渠或其他設備,致部分公、私有土地受影響,為保障受影響者權益,故予以支付償金,以為補償,如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對於施工處所、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額度有異議時,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三、查本案土地所有權人之異議係拆除復原或希以徵收其土地之方式辦理,非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提具異議,與下水道法規定不符,非屬本部核定範疇。另旨揭土地埋設之公共污水下水道管線如已屬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自應依下水道法第14條規定辦理,並依據貴市訂定之「臺中市下水道工程使用土地支付償金及補償費標準」支付償金尚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