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桃園市交通局「桃園市八德區大湳森林公園立體停車場新建統包工程」,規劃興建地上立體停車場是否適用「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以下簡稱為本標準)疑義1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115.9.2國署建管字第1150086909號函

一、復貴所115年8月13日哲字第1150028168號函。

二、查本標準係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2條之1授權訂定,本標準第2條、第3條規定:「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之建築物範圍,指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所定A類、B類、C類、D類、F類、G類及H類建築物(以下簡稱建築物)。」、「建築物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應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一、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二、建築物增建時,增加之建築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三、建築物改建時,變更屋頂之面積達一千平方公尺以上。前項所定一定裝置容量,以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增加之建築面積或變更之屋頂面積為基準,每二十平方公尺應設置一瓩。但經輸配電業認定應減少設置裝置容量者,得依其認定之裝置容量設置。」,次查本署(前營建署)99年4月20日營署建管字第0992907729號函,就建築物用途為停車場之建照申請案,應歸屬使用類組疑義1案已有明釋,先予敘明。

、所詢用途為停車場之同一建造執照建築物,其附設管理室、廁所、機電設備等其他停車場營運必要之附屬空間,倘包含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所定A類、B類、C類、D類、F類、G類及H類建築物,即屬本條例第12條之1第1項所定建築物範圍;其申請建造執照時,新建建築物建築面積,或建築物增建、改建時增加之建築面積或變更之屋頂面積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者,無論上開各類建築物所占建築面積之大小比例,起造人應依本條例規定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設備。

、復查本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政府機關(構)、公立學校或公營事業於新建、增建、改建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時,其工程條件符合再生能源設置條件者,應裝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所詢工程應否依上開規定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宜洽經濟部釐清。另建築物之用途分類,仍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3條之3規定認定;至涉及個案事實認定部分,請檢具相關書圖資料,逕向當地主管建築機關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