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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計畫市場用地屬民有地,主管機關因財力不足,開放民間投資經營,不需提經民意機關審議


內政部68.9.22台內營字第三○七○九號函
查民間申請投資興闢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在省、市政府尚未訂頒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之前,應暫緩受理。前經本部67.11.16台內地字第八一九三八五號函規定有案,應請確實照辦。至如省、市政府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獎勵民間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應提請民意機關審議,對於上開辦法訂頒後,屬於民有土地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投資興建則不需提經民意機關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