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本部92年7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函有關免計容積之機電空間淨寬度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4.08.25.營署建管字第0940042061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94年8月3日陳情書。
二、「各層『機電設備空間』面積之和應小於當層居室樓地板面積之十分之一;除淨寬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外,應位於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且不得約定專用。」為本部92年7月15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20087944號函所釋示,上開「淨寬度」,係指機電空間寬度之淨尺寸,非指牆心至牆心之距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