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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先生陳為大門變更位置是否需依公寓大廈管條例相關規定辦理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 91.07.01.台內營字第0910008455號

說明:

一、復貴府91年6月12日北府工使字第091028206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77條規定,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應維護建築物合法使用與其構造及設備安全。卷查來函說明二略以:在徵詢同樓層其他住戶同意且在不影響避難逃生通道及消防安全設備性能下將大門變更位置,卻因而使用部分之公用區域乙節,自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所涉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備等均符建築法令有關規定辦理。

三、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關於下列各款事項,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同意行之…二、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五、約定專用或約定共用事項。有關旨揭大門變更位置是否需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乙節,如其將大門變更位置,卻因而使用部分之公用區域乙節,係涉約定專用事項或如其依建築執照標示之詳細圖說屬公用部分,大門變更位置,涉公寓大廈之重大修繕或改良者,皆應踐行第31條規定程序後始得為之。請依照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