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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一基地內二幢以上防火建築物,其各幢間背面已設置三公尺防火間隔,惟側面所設置之未開口防火牆間距未達三公尺時,同意貴廳80.07.01(80)建字第26300號函建議:「仍應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一條第廿八款(註)規定辦理。」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80.07.13.台內營字第80010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