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燃氣塔或排放塔是否為建築法第7條規定之煙囪疑義1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110.06.15營署建管字第1100044294號
說明:
一、復貴公司110年5月7日鼎煉液專字第1100000072號函。
二、依經濟部能源局110年6月8日能油字第11000568670號函:「查『天然氣事業法』對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燃氣塔或排放塔並無設置規範規定。」考量旨揭液化天然氣接收站之燃氣塔或排放塔,其性質與建築法第7條所稱煙囪相近,又其目的事業主管法令並無設置規範,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應比照煙囪認屬建築法規範之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