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臨海工業區設廠,應否列入建築管理?請釋示。
臺灣省政府函 63.03.22.建四字第22620號
說明:
一、本案依據高雄縣政府63.02.16.府建都字第13056號函辦理。
二、高雄臨海工業區位於高雄縣小港鄉都市計畫禁建範圍以外,係行政院編定之工業用地。
三、依鈞部61.11.09.台內地字第494086號函釋非實施都市計劃地區使用動力在一百馬力以上或作業廠房之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工廠,係屬建築法第5條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建築法實施建築管理,且小港鄉復為鈞部指定應實施都市計畫以外地區建築管理之地區,亦應依法管理建築。
四、查該工業區設廠建築,均由經濟部工業局逕行核准,似與上開規定不符,應否將該區列入建築管理,不無疑義,敬請迅予賜覆,俾有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