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自來水廠」應否設置專用下水道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93.4.23營署工程字第0930027988號函
自來水淨水流程係將原水淨化為自來水,包括沉澱、過濾、消毒等設備,一般自來水廠均設有處理淨化過程中產生之污泥、反沖洗水等設施,故「自來水廠」仍屬水污染防治法所稱之「事業」,需符合其放流水標準,除上述事業之污水處裡外,廠區內尚有辦公、員工宿舍等生活污水須妥善處理。爰此,自來水廠內生活污水達下水道法設置專用下水道規模者,即一百住戶或五百人以上者,仍須設置專用下水道,未達此規模者,則設置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處理。惟本案位處和平工業區內,該廠產生之生活污水應優先排洩於工業區之專用下水道處理,如未接入,則請依前開原則辦理。有關竣工查驗,仍須依相關規定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