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停車空間變更為建築物之使用類組使用,應否檢討容積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內政部函93.12.20.台內營字第0930088187號
主旨:關於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停車空間變更為建築物之使用類組使用,應否檢討容積率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本部營建署案陳貴府工務局93年11月19日高市工務建字第0930032947號函。
二、按「建築物變更使用類組時,除應符合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管制之容許使用項目規定外,並應依建築物變更使用原則表如附件二辦理。」為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三條所明定。次查該條附表二之說明七規定「停車空間變更為建築物之使用類組使用,或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為停車空間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檢討項目除I類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相關規定全部檢討外,其餘各使用類組依四規定辦理。(二)增加容積率之情形時,應檢討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上開附表二之說明七、(二)係指停車空間變更為建築物之使用類組使用,或建築物之使用類組變更為停車空間,有增加容積率之情形時,其建築物之容積率應檢討符合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相關規定。
三、另有關實施容積管制前已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其停車空間申請變更為他種用途使用,有關容積之總樓地板面積檢討事宜案,前經本部召會研商並於93年6月14日台內營字第0930084538號(註)函(諒達)送會議結論在案。是旨揭建築物之停車空間,於實施容積管制後,申請變更為建築物之使用類組使用時,有關容積率之檢討,仍請依建築物使用類組及變更使用辦法第3條規定及上開號函附會議結論辦理。至貴府如因所轄都市計畫地區實際發展需求,對於建築物停車空間變更使用,有放寬容積率檢討之必要依該會議結論,得於該地區之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中,訂定是何該地區需要之例外規定,以供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