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貴部公路總局西濱北工程處辦理「基隆港東岸聯外道路新建工程計畫CI02標南段工程」5K+000二號隧道南洞口之附屬機電房1座,申請免建築執照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 99.03.30.內授營建管字第0990043705號
說明:
一、復貴部99年3月2日交路字第0990020618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4條明定:本法所稱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同法第7條並列舉各項雜項工作物。據貴部來函說明:機電房用以置放隧道內照明及監控等設施,為無人常駐之機電房;且經基隆市政府98年12月4日基府都建貳字第0980117803號函就北洞口之機電房,同意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建築執照;台北縣政府工務局98年12月4日北工建字第0981012698號函及99年1月12日北工建字第0981094024號函說明,南洞口附屬機電房非屬建築法規定建築基地範圍,係屬道路主管機關權責。是本案機電房既屬旨揭道路新建工程二號隧道之附屬設施,應非屬建築法第4條所稱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得免依建築法規定請領建築執照,宜請依公路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