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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行政院62.07.28.台62內字第6419號函中9項結論第6項之執行疑義,再請釋示。

臺灣省政府函 63.02.12.建四字第16077號

說明:

一、依據鈞部63.02.01.台內營字第564073號致台灣省政府函辦理。

二、依行政院62.07.28.台62內字第6419號函中9項結論第6項之規定:「已發使用執照或正在施工中之建築物,在禁建期間申請變更為娛樂用途者,似不應許可」。惟上開規定所稱使用執照是否包括原為娛樂用途者在內,仍不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