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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簡政便民之考量,96年度原住民主管機關租屋補貼有案者,若其申請97年度租金補貼且租賃同一建物,得適用本部97年10月2日台內營字第0970807406號函

內政部97.10.20內授營宅字第0970808480號函

一、本部為利各地方政府受理97年度租金補貼審議作業之進行,已針對申請97年度租金補貼者,若其為96年度租金補貼核定戶且租賃同一建物,得免檢附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以提昇行政作業效率,並達簡政便民之效,並以97年10月2日台內營字第0970807406號函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

二、本部於96年度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包含勞工、原住民等部分),並開辦住宅補貼業務,包含租金補貼、購置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等三項,惟96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仍辦有租屋補助,與本部辦理之租金補貼併行,97年度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租屋補助業務停止辦理,本部辦理租金補貼予以延續,其意旨均在協助民眾居住於適居之住宅。

三、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函頒之「都市原住民中低收入戶家庭租屋補助作業要點」第3點、第6點,均明確規範申請人須承租合法建物,始得予以補貼,與本部函頒「住宅補貼作業規定」之精神無異。

四、綜上所述,基於簡政便民及政府一體之考量,申請97年度租金補貼者,若其為96年度受原住民主管機關租屋補貼有案,且仍租賃同一建物,得適用本部97年10月2日台內營字第0970807406號函,免檢附住宅補貼作業規定第8點第1項第7款規定之文件,惟仍請 貴府依該函說明三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