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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分區使用之工廠,不得申請工廠變更登記


內政部68.9.29台內營字第三二一一六號函
依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二十六條前項規定:「都市計畫分區使用核定發布後,不合分區使用規定之土地或建築物,不得為土地使用面積或總樓地板面積及設備之擴充」,本案申請工廠變更登記,增加動力及設備乙節,與上開規定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