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後經過三年未予徵收取得者,是否得依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規定處理
內政部87.12.1台內營字第八七○九五六六號函
按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有關保留徵收期限之規定,需有依同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土地,在未需用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之情形者,始有其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及其劃設後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自無上開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
內政部87.12.1台內營字第八七○九五六六號函
按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有關保留徵收期限之規定,需有依同法第二百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就舉辦事業將來所需用土地,在未需用前,預為呈請核定公布其徵收之範圍,並禁止妨礙徵收之使用之情形者,始有其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劃設及其劃設後之使用管制,係依都市計畫法規定,自無上開土地法第二百十四條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