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函詢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於95年1月1日後送達而仍繫屬行政執行之案件,是否應予撤回執行乙案
內政部101.5.11台內營字第1010184096號函
按司法院釋字第287號解釋略以:「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在後之釋示如與在前之釋示不一致時,在前之釋示並非當然錯誤,於後釋示發布前,依前釋示所為之行政處分已確定者,除前釋示確有違法之情形外,為維持法律秩序之安定,應不受後釋示之影響。」法務部以101年2月4日法令字第10100501840號令,變更該部90年3月22日令之見解,上開新令釋應自行政程序法生效之日起適用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第1項5年時效規定;惟依前開司法院解釋意旨,於新解釋令作成前已確定之案件,不受影響。是以,倘原行政處分於上開新令釋發布前已確定,並移送行政執行機關執行之案件,尚不受新令釋之影響,於行政執行法第7條所定執行期間內,仍依法執行。來函所詢有關行政程序法施行前開徵之工程受益費,於95年1月1日後送達,而目前仍繫屬行政執行分署之案件乙節,所述行政處分確定及移送執行時間等事實尚有不明,請依上開說明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