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建築基地臨接之道路中間夾現有水溝,如經加蓋做為道路使用,其道路寬度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3.05.19.營署建管字第1032908553號
說明:
一、依奉交下貴府工務局103年4月30日北工建字第1030726317號函辦理。
二、按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條第36款規定:「道路:指依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律公布之道路(得包括人行道及沿道路邊綠帶)或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除另有規定外,不包括私設通路及類似通路。」次按本署89年3月20日營署建字第56207號函檢送研商已指定建築線之兩現有巷道中間夾已加蓋作為道路使用之都市計畫水溝用地,其臨接現有巷道之建築基地面前道路寬度認定疑義之會議紀錄結論:「…『水溝加蓋作為道路使用時,水溝寬度得併入道路計算。』本部65年6月17日台內營字第685457號函業有明釋,本案經指定建築線之兩現有巷道中間夾已加蓋之水溝,其道路寬度之認定請依上開函釋辦理」,本案有關都市計畫人行道與經指定建築線之現有巷道間夾有具行水事實之 公圳,如經貴府確認該段 公圳加蓋為道路使用符合貴管都市計畫相關規定,並取得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加蓋作為道路使用,於確保完成該段 公圳加蓋工程施作且完工後應維持供道路使用之前提下,得參照本部65年6月17日台內營字第685457號函及本署89年3月20日營署建字第56207號函釋內容辦理,至個案事實認定,請逕依權責查明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