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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府函詢麥寮六輕開發計畫是否屬「新開發工業區」乙案

內政部營建署87.2.20營署公字第02967號函

一、依本部八十六年七月十六日台(86)內營字第八六七三二三五號函令修正「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稱「新開發工業區」為:

(一)政府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開發供事業設廠之地區。

(二)事業於政府依法劃設供工業使用之土地設廠,其基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者。

二、本案麥寮六輕開發計畫,究係採以整體開發方式設廠?或於依法劃設之工業用地設廠?其基地面積若干?請貴府逕行本諸權責依法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