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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供民宿使用之建築物是否屬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94.04.15.內授營建管字第0940082847號

說明:

一、續復貴局94年1月21日字第09403000490號函。

二、本部64年8月20日台內營字第642915號函示,實施都市計畫地區之旅館,及非實施都市計畫地區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館,屬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

三、本案經轉據交通部觀光局94年3月9日觀賓字第0940005950號函示略以,依民宿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民宿經營之規模,除有客房數之限制外,亦有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二百平方公尺上限規定,民宿係以住宅或農舍一部分提供旅客住宿之場所,與一般商業之旅館業不同。是供民宿使用之建築物,非建築法所稱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