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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申請建造執照,是否得以法院判決之通行權取代土地使用權同意書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101.11.02.營署建管字第1012924966號

第31條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申請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起造人之姓名、年齡、住址。起造人為法人者,其名稱及事務所。

二、設計人之姓名、住址、所領證書字號及簽章。

三、建築地址。

四、基地面積、建築面積、基地面積與建築面積之百分比。

五、建築物用途。

六、工程概算。

七、建築期限。

第32條工程圖樣及說明書應包括左列各款:

一、基地位置圖。

二、地盤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一千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之平面、立面、剖面圖,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四、建築物各部之尺寸構造及材料,其比例尺不得小於三十分之一。

五、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結構計算書。

六、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必要建築物設備圖說及設備計算書。

七、新舊溝渠與出水方向。

八、施工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