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營造業得否經營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務函文影本乙份,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07.11.營署建字第15164號
說明:
一、復貴司86.06.25.經(86)商(6)字第86212330號函。
二、按室內裝修施工,應由具備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為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業有明文;是營造業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後,即得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務,似勿須另行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如何,仍請卓酌。
內政部營建署函 86.07.11.營署建字第15164號
說明:
一、復貴司86.06.25.經(86)商(6)字第86212330號函。
二、按室內裝修施工,應由具備專業施工技術人員之營造業或室內裝修業為之,「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業有明文;是營造業依建築法第77條之2規定,向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辦理登記後,即得從事建築物室內裝修業務,似勿須另行辦理營業項目變更,如何,仍請卓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