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台中市政府函詢汽缸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及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營建署函 97.01.24.營署建管字第0972901385號
說明:
一、復奉交下貴府93年9月24日府建使字第0930179050號函。
二、復貴部96年12月13日交路字第0960011770號函。
三、關於建築物原核准之停車空間,如停放機車等,其管理事宜,本署業以93年10月28日營署建管字第0932917542號函示在案。旨揭所詢大型重型機車,得否進入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之小型車停車位停放乙節,得參照上開函示說明辦理。至於目前建築技術規則對於大型重型機車並無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