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第3條所稱之建築物是否包括雜項工作物乙案,復請查照。
內政部函 68.12.05.台內營字第044211號
說明:
一、復68.11.01.(68)建四字第209483號函。
二、按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之建築適用建築法疑羲,業經本部於68.07.12.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本案請依上開會商結論68.07.31.台內營字第022557號函辦理。
三、按建築法所稱建築物應包括雜項工作物。
內政部函 68.12.05.台內營字第044211號
說明:
一、復68.11.01.(68)建四字第209483號函。
二、按關於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發布實施後,其範圍內之建築適用建築法疑羲,業經本部於68.07.12.邀集有關機關會商獲致結論,本案請依上開會商結論68.07.31.台內營字第022557號函辦理。
三、按建築法所稱建築物應包括雜項工作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