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十七條有關「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計算疑義
內政部87.1.14台內營字第8609925號函
按首揭辦法第十七條有關「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之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應劃設不低於該等地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之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之規定,係該辦法於八十六年三月廿八日修正時所增訂,其立法目的係考量台灣地區目前已發布實施之四百四十餘處都市計畫中,符合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有關公園、綠地、廣場、體育場所、兒童遊樂場用地總面積不得少於全部計畫面積百分之十之規定者甚少,致使都市綠色生活空間嚴重不足,環境品質日益惡化,為期能逐步落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確保基本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爰予增訂。由於上開規定之立法意旨係為逐步落實都市計畫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確保基本之都市生活環境品質,是以,該條文中所稱「該等地區總面積」,係指都市計畫通盤檢討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地區、新市區建設地區或舊市區更新地區之面積而言,而非指全部計畫區之總面積;又其中所稱「變更土地使用分區規模達一公頃以上地區」,以變更為都市發展用地者為限,並不包括變更為農業區、保護區、風景區、遊樂區及行水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