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民申請核發「確無現有農舍」證明乙案,請照會商結論辦理。
內政部函 64.08.28.台內營字第018986號
說明:
一、關於優良水田興建農舍應如何加強管理乙案,前經本部以64.01.16台內營字第616929號函規定有案,惟為便於「確無現有農舍」之核發,本部於本(64)年8月22日邀集有關單位會商,獲致結論如下:「(1)農民申請核發「確無現有農舍」之證明,應檢具其住所距離十公里範圍內所有耕地之土地清冊,及有無現有農舍之資料,向其戶籍所在地之鄉,鎮,縣轄市公所,申請核發。(2)鄉、鎮、縣轄市公所受理前項申請時,應就其轄區範圍內,切實查證,如申請農民之耕地有位於其他鄉鎮,縣轄市公所者,得函請各有關鄉鎮,縣轄市公所查覆。如均無現有農舍時,始可核發。(3)申請人如有虛偽申報,或經辦人員查證不實者,應負刑事責任。」
二、兼復 貴廳64.07.26.建四字第102239號及64.07.19.建四字第0977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