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盤檢討前公告,未滿三十天應依法定程序補正
內政部75.1.24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三四三號函
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告三十天」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本案高雄縣鳳山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通盤檢討前公告未滿三十天,顯係違反上開強制規定,應請儘速依法定程序補正,俾符規定。
內政部75.1.24台內營字第三六八三四三號函
按「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前辦理機關應於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縣轄市公所公告三十天」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所明定,本案高雄縣鳳山市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通盤檢討前公告未滿三十天,顯係違反上開強制規定,應請儘速依法定程序補正,俾符規定。